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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网站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5-07-14 09:00:00 访问量:字体
    为改进和加强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市级党政机关服务,根据《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苏府办〔2015〕20号),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市级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我市市级机关各部门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级机关资产的各类房产及相应的土地。‍包括:
    1.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房产和土地;
    2.国家调拨的房产和土地;
    3.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置换给市级机关的房产和土地;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市级机关的房产和土地。
    (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干部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和单位使用的体制,坚持办公用房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标准管理”的原则,集中管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3.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4.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产权登记管理
    (一)本细则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市政府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办理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各部门、各单位,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暂不作变更,维持现状。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或新建的办公用房,应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审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提供下列材料: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式的办公用房,提供其相关批准文件材料;无工程建设档案或决算资料‍的,可通过测绘确定面积、图纸。
    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必要时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测绘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宗地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产现状相符。
    4.在用的办公用房,需补办不动产登记的,应考虑其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由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共同会商,明晰产权归属,可予登记的免缴权属登记、测绘等费用,只收取工本费。如确需收取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规定,申报经费预算,年终由财政统一核拨。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一律计入建设成本。
    (三)国家有规定作为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可由使用部门或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不动产登记。
    (四)企事业单位与机关合建的房屋,其权属按投资比例,经有关评审机构确认后,明晰产权,分割登记。
    (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需严格审核,建立《苏州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数据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健全房产、土地档案,定期检查核对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及时更新房屋及土地变动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
    (六)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按《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0〕242号)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需要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临时置换,如涉及权属关系变更或可能造成变相变更的,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准,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市政府驻外机构及各部门在苏州以外的办公用房,应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三、规划建设管理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苏办发〔2013〕22号)的有关规定,自中办、国办通知发布之日5年内不得新建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投资〔2014〕2674号),新建、改建和扩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应根据市政府审定和确定的规划建设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资金安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需求和使用状况,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三)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实行代建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督促代建单位认真执行工程预算,按国家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实施工程管理。
    (四)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五)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等组成工程项目筹备组,分别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的工作。
    (六)个别部门使用的特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建设规划和2014年国家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再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调配使用管理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级党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二)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征收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变用途或其他有关手续。
    (四)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1.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2.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3.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4.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5.擅自改变用途的;
    6.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有的部门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存量可能,统筹调剂解决;因存量办公用房不足无法调剂的,应暂时自行克服困难或经批准临时租借。
    (六)办公用房不得用于出租。有的不适合办公而用于对外出租的用房,应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该房产为经营性房产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
    (七)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出租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合同到期后,应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
    (八)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学会、协会一律不得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九)机关房产所形成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维修改造管理
    (一)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10年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二)严格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报批手续。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省辖市政府审批。派驻市、县(市、区)的省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管理。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各使用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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