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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网站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1-04 09:00:00 访问量:字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苏州市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预防各类案件、事故,保障机关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根据《江苏省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组成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及内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
第五条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县(区)级以上党政集中办公区是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其他单位应根据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报相应的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县(区)级以上党政集中办公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民警办公室,由属地公安机关派出专(兼)职民警协助机关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开展工作,维护机关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
第七条  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火灾、地震、反恐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队伍、装备器材等准备,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并根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物品和车辆,联系确认受访单位人员;
(五)负责内部治安防范巡逻和安全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六)负责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七)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和安全检查制度;
(二)机要室、档案室、财会室、机房、配电房、停车库等重要部位或场所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档案、文件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四)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九)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十三)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十四)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必要的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主要出入口安装坚固防撞击金属门,内部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机要室、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等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水域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场所、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门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有条件的在办公大楼出入口安装门禁等控制装置;
(四)在机要室、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技术防范装置;
(五)内部主要道路、制高点、停车场、车库(含地下车库),电梯厅、电梯轿厢、供电室、楼层通道,食堂、公共活动场所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七)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室),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安装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联网,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要派专人负责值守;
(八)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二条  设置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得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内部消防重点部位、主要道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交通标志、标线,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机关单位制定、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二)依法定期检查、指导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三)依法及时查处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对机关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严密、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属地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单位发生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民主党派、市社会团体及基层党政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公安局和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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