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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解读稿)

来源: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19-07-15 09:00:00 访问量: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释说明:机关事务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服务政务活动、建设廉洁政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第一个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我市各级政府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责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健全纠治“四风”长效机制、推进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解释说明:把握适用范围,规范所有公务机关行为,针对当前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需要说明的是,我市除了市、县级市(区)、镇三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要执行《办法》的规定,运行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也要参照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全市各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人民团体主要包括文联、作协、残联、妇联、工会、科协、红十字会、民主党派等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和集中统一的原则。

解释说明:这是落实中央发展理念和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管理体制和职责】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确定管理职能,规范使用机构名称,建立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

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政府所属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非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应当接受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解释说明:关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本着既照顾到目前的工作现状,又符合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总体思路,《办法》立足当前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推进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职能范围】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解释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制】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解释说明: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强化绩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解释说明:各级政府要争取尽快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条【信息公开和内设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单位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解释说明: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本单位机关事务的集中管理。

第九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开放机关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会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机关服务保障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与社会公众共享有关服务保障资源,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解释说明: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现由服务的提供者向管理者转变,《办法》立足我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较好的实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条件成熟时,有关服务保障资源应与社会公众共享,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经费的管理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解释说明: 经费管理中的经费是指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区别于整个政府的支出。作为政府机关经费包括三项:1.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和各类劳动报酬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公共服务经费,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各项资金,支出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的需要,受益对象是社会公众;3.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目的是保障机关运行,受益对象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运行经费的分类

按照现行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包括在行政运行、事业运行等科目中列支的用于保障机关自身运行的基本支出;在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等科目中列支的用于保障机关自身运行的项目支出。

按照现行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机关运行经费包括用于保障机关自身运行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建立开支标准动态和对应衔接机制。

解释说明:各项定额和标准的制定具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在先,是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开支标准的依据和基础。遵守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发展水平,根据基本需求,务实、节约、适度,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科学性。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是指保障机关自身运行所需的有形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如办公用房的面积、建材种类和装修建设档次,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家具的数量和技术参数等。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是指保障机关自身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管理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如出差人员火车软硬席、住宿房间种类等。

201832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机关事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82020年)》,作为第一项重点任务,是要完善机关事务标准体系。科学划分机关事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定位,善于利用标准类文件,优化完善标准布局。制定基础通用标准,夯实机关事务标准化工作基础;完善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标准,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完善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事务信息化等标准。不断提高机关事务标准间的协调性,提高与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的衔接度,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鼓励引导机关事务团体标准发展,逐步形成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机关事务标准体系。鼓励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机关事务标准。支持地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作,推动内部标准申请立项为地方标准,促进机关事务领域标准层级提升。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市和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解释说明: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是指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时使用的具体金额标准,通常表现为某类实物或服务的预算“价格”。如公务用车年度运行费预算定额。

机关运行经费开支标准是指机关运行经费开支的具体金额标准上限,类似于某类实物或服务可接受的最高价格。如会议费开支标准是会议费支出每人每天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三公”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转嫁相关费用。

解释说明:为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秉持源头管控、疏堵结合、统筹联动、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方针。20131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该《规定》共26条,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接待管理,为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转变工作作风、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奠定良好基础。

2016329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转发了《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囊括了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差、临时出国、公务用车改革、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等七大方面。更全面具体地列出在公务活动中明令禁止的开支和相关的定额标准,包括在经费管理方面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在公务接待方面明确规定了接待的对象、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要强化“三公”经费报销结算管控,把“三公”经费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公务用车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备或豪华装饰,以及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在苏州市市级部门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中的交通费定额内编制预算。

因公出国(境)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规定执行,应有计划有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出访团组,须按规定申报《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批表》和《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审批表》。在预算总额内,严格执行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地安排出访活动,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第十四条【职责定预算】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其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解释说明: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经费管理将按照其工作的职责和计划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

需要招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解释说明:按照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依法按标准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解释说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和项目范围的界定,应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发生的各类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支出外,都应当严格使用公务卡结算。

解释说明:公务卡结算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的操作管理机制。苏州市级预算单位从200881日起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原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办理的授权支付中主要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包括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小型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

公务卡办理范围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以及经单位批准,具体使用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

公务卡采用银联标准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指由预算单位办理的不能透支使用、不能提取现金、不能消费的借记银行卡,主要用于单位和职工间公务开支的资金转账结算。

个人卡指由预算单位为职工个人办理的可透支、可存取现金、可消费的贷记银行卡,主要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公务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其中公务消费仅限于国内。

第十八条【绩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数据采集、统计和分析及评价等工作,强化机关运行经费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解释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为增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控制的针对,定期全面统计分析政府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和具体结构。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绩效考评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国管局对实施绩效化评价的要求是:强化成本效益意识,围绕职责履行、目标实现、运行机制等,对机关事务工作实施绩效评价,以机关事务效能提升促进政府效能提升。结合机关事务工作特点,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简便易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在机关运行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率先实施,逐步向其他业务领域拓展。探索绩效评价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把机关事务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017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于201911日执行。制度规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享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的执行信息。这或将为我们提供更全面、更科学的基础资料来进行机关运行经费的采集、统计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机关资产管理体制】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解释说明:长期以来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机关资产管理主要侧重于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而疏于对资产实物的管理,也缺乏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更没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机关资产管理体制。《办法》要求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第二十条【管理范围】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资产管理全过程控制体系,明确资产占有、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确立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资产变动管理和账务处理的联动机制,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紧密结合。

解释说明: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全过程动态联动管控机制,明晰了机关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配置标准和计划】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机关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支出,从紧编制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解释说明:这一条的关键词是“配置标准”。具体而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明确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标准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类制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所使用的资产共性较多,标准的制定相对便利。事业单位涉及行业众多,资产类型多样,应当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分类制定。二是务实节俭。资产配置标准应当以满足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为原则。一方面,要杜绝不计成本,追求高标准、高档次,盲目增加配置数量和提高配置档次等行为。另一方面,要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满足办公、保密等客观需要。三是合理可行。既要考虑现阶段资产使用的实际需求以及地方的财力可能,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的关系,确保标准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四是积极稳妥。资产配置标准涉及方方面面,情况复杂,在工作实践中很难做到一步到位和全面详尽。因此,可以先制定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再逐步制定专项资产配置标准。五是动态调整。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机关各部门履职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调整、修订资产配置标准。

实际工作中,我们市和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着“标准”缺失问题,存在着“错配”、“超配”情况;对配置资产也缺乏“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存在着一味跟着产品换代节奏更新配置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实际上就是“勤俭节约”意识不牢的体现。下一步,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发改等部门抓紧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用严格的制度加强机关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使用和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不得违反规定将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对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实行统筹调剂或者集中管理。无法调剂或者集中管理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解释说明:《办法》规定机关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机关各部门的闲置、超标准配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资产主管部门统筹调剂或集中管理。在工作实践中,政府可以授权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闲置资产,同时应当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内部优先调剂。凡机关闲置资产,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优先调剂;在本部门、本系统内部无法调剂使用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在管理范围内调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二是行政手段为主。闲置资产内部调剂,应当服务和服从机关公务需要,由行政主管机构统筹考虑,统一调配。

2017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这意味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办公用房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其他机关将不能再有处分办公用房的“权利”。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经在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相关事项的协调准备工作。各县市(区)也应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尽早实现本级党政机关(包括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在实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之前,机关各部门应对管理和使用的办公用房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已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进行清收,不得违反规定将机关办公用房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对于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通过充分竞价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三条 【资产台账管理和定期清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完善资产信息码、卡片、台账等基础工作,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

机关资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解释说明:资产管理档案是资产建设、采购、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保存和利用好档案,对于掌握了解资产形成的历史沿革,对于实际工作的借鉴参考,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资产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混乱、保管不力。鉴于此,本条规定要建立健全机关资产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产权人应当建立资产台账。实际工作中,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对实际运行状况最为了解,因此使用单位也有义务、有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分台账,并及时更新资产信息。因此,《办法》要求机关各部门健全资产台账管理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统计报告】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资产管理信息化手段,改进资产信息码的信息承载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鼓励有条件的市政府所属部门、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运用电子标签技术加强资产管理。

解释说明: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动态掌握机关资产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科学制定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具有积极意义。而信息化是加强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是今后机关资产管理的必然趋势,也是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效执行的先决条件。当今,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为加强机关资产全过程管理提供了新的更便捷、更有效的手段。机关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资产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内将开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图形管理系统,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使用,提高办公用房的管理时效和实效。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

市和各县级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推进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规范。

深化超标违规使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推进机关出租办公用房收回工作,加强租用办公用房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标准。

解释说明:此条明确了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具体举措,也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高度重视。国家层面2014年出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投资[2014]2674号),对1999年的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是目前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7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我市于2015年出台了《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苏府办[2015]20号)和《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苏府办[2015]64号),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明确提出“五个统一”的管理要求。

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一是统一调配使用。市和县级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的办公用房。二是统一权属登记。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享有所有权,可以授权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履行所有权人的权利,承担相关义务。统一登记是管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约束部门的使用管理行为,防止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等现象发生。三是统一规划建设。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用房进行统一建设。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所以《办法》要求“深化超标违规使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的经常性督查和长效化管理,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为标尺,从严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到“拷贝不走样”。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二十六条 【统一机关用地管理】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各机关新增用地需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解释说明: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新增用地应当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政府机关为公共利益服务,其履行职能产生的合理新增用地需求,应当给予充分保障;政府机关也应该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规划建设】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统一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资金安排,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应当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解释说明:因历史原因所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普遍缺乏统筹规划,造成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和服务管理人员重复配置,机关运行成本高,工作效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为此,本条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和县级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其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的组织实施,要求建设应从严控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符合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标准。“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当前仍然必须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规划建设办公用房应首先征询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设,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逐级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配置、使用、腾退、调剂、租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从严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超面积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当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严核定、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租房经费。

解释说明:《办法》将“标准化管理”的理念贯穿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指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2014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标准制定部门增加财政部),而且在执行这个标准时要从严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配置是“入口”,需要严格控制。本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的4种方式,旨在强调“配、调、租、建”都是配置方式,转变“需房必建”的观念。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要收回并纳入统一调配范围。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在搬入新建或者调整的办公用房后,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和有关协议,及时将原用办公用房交回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同时,《办法》规定各部门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现有办公用房无法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从严核定、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租房经费。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使用功能不全或者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合理安排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需要维修改造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解释说明:通过维修改造消除办公用房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是保障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主要手段。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按现行相关规定,市和各县市(区)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还须报请上一级政府审批,且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必须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募集维修改造资金。日常维修的责任单位为使用单位,经费解决途径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和功能变更】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功能。

解释说明:关于办公用房出租问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但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是禁止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为了有效解决办公用房清理后资源闲置问题,有必要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将“出租”这个出口打通并进行规范。所以,为做好和《条例》的衔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一是严禁使用单位自行出租办公用房;二是只有闲置办公用房才允许出租,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三是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如须改变功能,必须报经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主体和职能】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解释说明: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颁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为我局履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职能,指导和监督各市、区公务用车管理指明了方向。我局将根据中央、省的统一部署,拟定《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落实公务用车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措施,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

第三十二条 【车改后的方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巩固和扩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平台、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设,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推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强化社会监督。

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供给,并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倡导公务人员短距离绿色公务出行。

解释说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我市加强各党政机关保留车辆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供给,大部分机关干部市内公务出行都选择了公共交通。在指导各市、区车辆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推行租赁车辆市场化方面做了一定的尝试。

1、公车信息化平台建设。结合实际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实现无缝监管。为提升公车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20173月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大部分保留车辆已安装车载定位系统,10个市(县)、区平台建设也已完成,已经完成市、区两级联网对接工作,全市一般公务用车实现“一张网”全覆盖。通过继续完善我市公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把企事业车改后保留车辆纳入平台管理。

2、公务用车落实标识化管理。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车标识化管理。规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都应当统一标识,置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务用车在“阳光”下运行,目前的标识化率达到85%,逐步将事业单位的保留车辆实施标识化管理。

3、加强监管落实节假日封存制度。

为了杜绝公车私用、参与旅游、婚丧嫁娶等与公务活动无关事宜,严防公车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强化节假日暗访,随机检查。全年对全市88个市直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车辆在不打招呼不通报的情况下进行实地抽查,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推进信息公开,要求党政机关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主动“晒”出公车账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编制管理和配置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公务用车审批权限规定,按照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公务用车批准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等。

解释说明:进一步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分类明确编制核定责任主体,并对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范超编制配车,严控公务用车数量规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关键是落实编制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严格按照省车改办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执行,除配备必要的应急机要通讯车不再配备其他公务用车;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全部纳入车辆编制。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机关部门无特殊情况不配备大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临时租赁使用,全市党政机关改革后新购置车辆全部按规定要求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并通过各种方式对公车使用严格监督管理,我们每年组织多次清风行动大检查,通过12345监督平台处理投诉,并在各党政机关建立派车用车台账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节约措施】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处置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解释说明: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中央有关推广新能源汽车的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党政机关新能源购置量的五年规划,我市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拟定了到2020年逐步在党政机关更新车辆时,优先配置新能源汽车,随着我市电动车充电桩布局的扩展和新置,会越来越有利于党政机关使用新能源汽车。我市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对保留车辆服务逐步推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的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费用情况,加强考核,最大限度降低公车使用费用,达到节约的目的。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会化服务标准】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大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力度,制定机关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等规范,指导和督促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同级部门按照规范化流程购买服务、优化服务、监管服务,开展绩效评价。

解释说明:明确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要求,加快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各项改革,进一步明确了购买服务的发展方向。同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勤俭办事,要规范机关各部门后勤服务的标准,解决机关服务保障苦乐不均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公务接待】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务接待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解释说明:主要明确公务接待的制度和规定。具体掌握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苏财行字【20147号)和省两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及《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三个文件,其中公务接待明文规定“除外事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严格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饮品。同时,在规定中明确接待单位应严格接待审批,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要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议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培训管理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和时间,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开展培训,节省会议、培训开支。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解释说明:主要对会议和培训作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要执行好5个文件,市两办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3号)和《关于规范承接中央和省级会议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79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行字【201746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142号),关于苏州市会议中心等114家单位为2018-2019年度苏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的通知(苏财行字【201783号)。

从会议来讲开支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注
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 含会场费用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含会场费用
三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含会场费用

从培训来讲,除师资费外开支标准为: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500 150 80 30 760
二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三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同时,在第三十七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从目前,我行政中心大院的情况来看,电视电话系统共有4套。(见表)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解释说明:主要明确了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规定。主要执行好7个文件规定。关于加强苏州市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关于层转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两办转发省外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科学教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两办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重点事项提示和咨询解答。

第三十九条【国内差旅费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国内差旅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解释说明:主要明确了国内出差的管理规定。具体执行好三个文件。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字【2014】)1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行字【2016】)21号;关于执行国内差旅费住宿费新标准的通知(苏财行字【2017】)49号)

第四十条 【餐饮保障服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享有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解释说明:明确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承担同级政府部门后勤餐饮保障的服务中,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根据机关干部的饮食需求,灵活掌握,为机关干部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的餐饮服务。


第五章节能管理

第四十一条 【管理体制】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标准,促进绿色发展。

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解释说明:根据2008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公共机构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这两个条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共机构、使用财政资金的国企也不属于公共机构。

市和各县级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除了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还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其中“指导”是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及节能政策措施,指导辖区内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监督”是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公共机构贯彻落实节能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节约型机关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资源的规定,推广应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和节能技术新产品,推进电子政务、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开展绿色办公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

解释说明:节约型机关建设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推进绿色办公,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将节约型机关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结合起来,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和国家级、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第四十三条 【能耗支出标准】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特点,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建立能源消耗计量报告制度,逐步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解释说明: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是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财政部门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考核节能效果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特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探索不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协助财政部门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和发展要求的公共机构能耗支出标准。同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也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能源消费计量是开展节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公共机构应建立能源消耗计量报告制度,按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每年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级公共机构应逐步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根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计量主管部门部署,配合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能源消耗监管平台,及时发现用能异常情况和管理漏洞,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挖掘节能潜力,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十四条【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围绕“意识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行为节能”,积极开展节能活动。

解释说明:强调能源管理岗位制度,可以提高能源管理在公共机构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要求。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不仅是对本部门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计量和统计,还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能够对本单位的用能进行管理。

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途径。能源使用贯穿于公共机构活动的方方面面,节约能源需要全体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各级公共机构须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宣传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使其积极投身到节能活动中。

“意识节能”是指养成节能意识收获节能效果、“管理节能”是指制定政策法规、管理制度、节能机制等进行节能,“技术节能”是指采取节能产品采购、节能技术改造等手段获得节能效果,“行为节能”是指形成节能理念、节能行为、节能文件等起到节能作用。以上四种节能模式是节能工作的不同维度,具有不同的节能效果,各级公共机构在开展节能工作时,应将其有机结合,争取实现低投入、高产出,以获得最佳节能效果。

第四十五条 【节能考核】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

解释说明:节能监督检查考核是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市和各县级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的具体方法(方案或标准),考核方法应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公共机构作为用能主体,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和数据,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十六条 【办公设备配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遵循《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办公设备。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到使用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解释说明:《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由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于2016620日联合发布,201671日起实施,内容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对照标准要求配置办公设备,且对已到使用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还应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废旧物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废旧物集中处置制度,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解释说明: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弃灯管和废塑料等废旧商品,如果不加以妥善回收和处理,不仅影响了资源的再利用,也造成了环境污染。公共机构作为社会行为和公共道德的示范和标杆,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公共机构要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加强分类收集;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置。有涉密内容的废纸和存储介质按原规定渠道处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弃物,由符合资质的回收企业统一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机关事务”建设】推进机关“互联网+机关事务”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平台,促进互联网与机关事务工作深度融合,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信息系统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切实推动形成统一的业务协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升行政效率。

解释说明:2015年两会,“互联网+”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对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

推进“互联网+机关事务”建设,不仅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也有利于提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形象,有利于与辖区内公共机构的信息流通。目前,我市正处于勇当“两个标杆”、建设“四个名城”的关键时期,我市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理应先行一步,加快推进“互联网+机关事务”建设,为建设强富美高新苏州做出贡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安全管理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加强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机关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并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解释说明:党政机关是各级当地的政治和经济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明确市级党政机关为Ⅱ级目标,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为Ⅲ级目标。做好党政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维护和稳定社会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条款明确了安全管理的管理目标即是维护机关治安秩序和工作秩序,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机关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同时,条款也明确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条【机关安全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层层落实。

解释说明:明确了政府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各负其责,切实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千斤重担众人挑的管理局面。

第五十一条 【机关安全管理机制】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点、线、面有机结合的要求,全方位构建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在集中办公区域内建立内保、保安公司、驻院机关联动的安全保卫联动机制。

解释说明: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党政机关应主动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要其实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依法定期检查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及机关各部门、社会化服务保安公司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十二条【机关安全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解释说明:明确党政机关“一把手”为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同时明确各单位应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创造条件,加强保卫干部的能力素质提升,做好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行政处)为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具体责任人。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制定防范火灾、反恐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队伍、装备器材等准备,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并根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负责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第五十三条 【机关安全管理“四防”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推进人防、物防、技防“三防”体系建设,建立机关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及早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解释说明:明确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制度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方法措施,加强“三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在制度建设上应健全完善以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巡逻和安全检查制度;机要室、档案室、财会室、机房、配电房、停车库等重要部位和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反恐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技防上,应在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并与视频监控装置实现联动;视频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重要部门、重要部位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并专人值守;在物防上,应在主要出入口安装门禁等控制设施,对重要部位采取必要的实体防护措施,安装防冲撞装置;切实筑牢安全工作的防护墙。

第五十四条 【机关安全管理的联动】市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建立本地区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措施。

解释说明:明确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机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情况,切实落实好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处理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五十七条 【依法追责】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说明: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主要对违反《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要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参照执行】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解释说明:详见第二条解释说明。

第五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已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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