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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培东局长、党组书记、一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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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公务出行汽车租赁服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6-01-13 13:56:28 来源: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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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汽车租赁服务管理,有效填补公车保障资源不足。自2026年1月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未达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出行汽车租赁(以下简称“公务租车”),实行开放式准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化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租车条件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公务用车。对于本单位无法保障公务出行,且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按照“一事一租”原则租赁社会车辆。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任务;

(二)承办本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会议、重要接待、大型活动等专项任务;

(三)接待上级或其他辖区同级部门重要考察调研;

(四)承担重要外事活动;

(五)单位举办或组织的会议、培训、党建、参观、群团等集体性活动;

(六)开展跨区域集体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七)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教学、调查、野外作业等相关工作;

(八)临时组建机构的临时任务保障用车。

二、适用范围

苏州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三、公务租车方式

(一)客车租赁

1.“线上”租赁。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中“租赁用车管理”模块进行租赁申请和租赁审批,在平台中自主选择车型和租赁公司,申请提交成功后,租赁企业根据需求提供保障,租车完成后通过线上确认费用。平台上提供“苏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单”作为报销凭证,单位与企业核对租车相关信息和费用无误后,按程序线下办理结算。

2.“线下”租赁。在遭遇网络故障、或因紧急公务需在短时间内迅速用车等特殊情况下,可先行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应急租赁。相关“线下”租赁手续,须在车辆使用结束后或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补录。

(二)网约车租赁

单位在“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中“租赁用车管理”模块进行租赁申请和租赁审批,自主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提交成功后,网约车平台向租车人员开放端口,租车人员在网约车APP上输入地点和时间进行叫车,完成租车后,网约平台将租车费用、轨迹等信息推送回公车平台,每月单位与网约车平台在核对租车相关信息和费用无误后进行结算。

所有的租车行为须上“苏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申请,含打包给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活动。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租车管理。各单位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车辆的类型;公务活动租车原则上以商务车、中、大型客车为主;不得超出《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标准租赁车辆,不得发生《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负面清单》所列的违规租赁行为。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赁车辆,不得长期租赁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含3天),超过3天的,必须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同意。

(二)规范租车结算。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严格把控租赁条件标准,所有车辆租用均需由本单位批准。在客车价格结算方面,各单位应按照半日租、日租、超时、超公里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结算,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各租赁企业在公车平台上备案的租赁服务单价。大型会议、重要活动,需多日或多车租赁的,可同企业商定优惠租赁价格,该价格不高于企业上报备案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照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的运价规则进行结算。所有在公车平台租赁用车的,应将平台提供的结算报销凭证作为报销依据。非公车平台租赁用车的,结算时须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三)实施投诉监管。各单位应择优选取性价比高的企业提供服务,对租赁企业和网约车平台的服务质量、租赁价格等问题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投诉(“公车平台”投诉或电话投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苏州市公务出行汽车租赁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管细则(暂行)》进行考核监管。租赁企业和网约车平台也可就租车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相关单位经办人的廉政监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投诉电话:6861831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处),6861830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纪委)。

各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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